政策法规
农业农村部关于印发《农业重大自然灾害应急预案》的通知
农业农村部关于印发
《农业重大自然灾害应急预案》的通知
农农发〔2025〕6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农业农村(农牧)、畜牧兽医、渔业厅(局、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农业农村局:
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重要指示批示精神和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牢固树立“两个坚持、三个转变”的防灾减灾救灾理念,推进构建农业灾害响应快速高效、抗灾救灾有力有序的长效机制,进一步明确组织指挥体系、预警响应机制、应急保障建设等部门职责和工作流程,我部组织修订完善了《农业重大自然灾害应急预案》。现印发你们,请结合实际制定完善本地区农业防灾减灾救灾应急预案,并抓好落实。
农业农村部
2025年9月29日
农业重大自然灾害应急预案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农村部
二〇二五年十月
1 总则
1.1 总体要求
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坚持以防为主、防抗救相结合,坚持常态减灾和非常态救灾相统一,从灾后救助向灾前预防转变,从应对单一灾种向综合减灾转变,从减少灾害损失向减轻灾害风险转变,紧紧围绕抗灾夺粮食和农业丰收,强化监测预警识灾、政策物资备灾、工程设施防灾、品种技术避灾、队伍装备救灾、多方协作减灾,加快补齐短板弱项,优化应急响应机制,健全政策保障体系,全面提升农业抵御自然灾害能力和应对气候变化韧性,为保障粮食和重要农产品稳定安全供给提供有力支撑。
1.2 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粮食安全保障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生物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农作物病虫害防治条例》《植物检疫条例》《气象灾害防御条例》《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以及《国家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国家气象灾害应急预案》等有关规定,制定本预案。
1.3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全国范围内洪涝、干旱等农业重大水旱灾害,台风、风雹、低温冷害、高温热害等农业重大气象灾害和农作物病虫害(包括植物疫情)等重大农业生物灾害的预防、应急处置和灾后生产恢复。地震等农业重大地质灾害参照本预案执行。
因农业气象灾害或其它环境条件改变引发或加剧的动物疫情或水生动物疫病,按照《国家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预案》《水生动物疫病应急预案》等规定执行。
1.4 工作原则
1.4.1 坚持底线思维、极限思维,以“时时放心不下”的责任感,以分秒必争的紧迫感,慎终如始做好农业防灾减灾救灾工作。
1.4.2 坚持以防为主、防抗救相结合,源头预防、关口前移,将常态减灾作为防灾减灾救灾基础性工作。
1.4.3 坚持系统观念、综合减灾,加强顶层设计,引导资源要素向农业防灾减灾救灾方面聚集,增强工作的系统性和统筹协调能力。
1.4.4 坚持问题导向、分类施策,针对不同区域农业灾害特点,分灾种、分地区精准应对。
1.4.5 坚持属地管理、分级负责,在地方党委、政府统一领导下,发挥协调和主体作用,形成农业防灾减灾救灾工作合力。
2 组织指挥体系及职责
2.1 组织机构
农业农村部设立防灾减灾救灾指挥部(以下简称“指挥部”),负责组织指导、统筹协调农业防灾减灾救灾工作;由分管种植业管理司的负责同志担任总指挥,由种植业管理司主要负责同志担任副总指挥,办公厅、发展规划司、计划财务司、种植业管理司、畜牧兽医局、渔业渔政管理局、乡村产业发展司、农村合作经济指导司、帮扶司、市场与信息化司、国际合作司、科学技术司、农垦局、种业管理司、农业机械化管理司、农田建设管理司、中国农业科学院、中国水产科学研究院、中国热带农业科学院、农民日报社、农业农村部信息中心、农业农村部大数据发展中心、全国农业技术推广服务中心、农业农村部农药检定所、农业农村部耕地质量监测保护中心、农业农村部农业机械化总站、全国畜牧总站、中国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中国兽医药品监察所、中国动物卫生与流行病学中心、中国农垦经济发展中心和全国水产技术推广总站相关负责同志为成员。“指挥部”下设办公室(综合协调)、应急救灾、技术指导、疫病防控、恢复重建保障等专项小组。
考虑到有关工作专业性和延续性,参照国家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运行机制,保留农业抗震救灾、森林草原防灭火工作体系,由分管畜牧兽医局的负责同志担任国务院抗震救灾指挥部成员和国家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部成员,由畜牧兽医局牵头负责相关工作,并与国务院抗震救灾指挥部、国家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部对接。
2.2 农业农村部防灾减灾救灾指挥部职责
(1)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三农”工作、应急管理的重要论述精神和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按照国家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和农业农村部党组安排开展工作。
(2)研究审议农业防灾减灾救灾重大政策、重要制度及应急预案,推动建立农业防灾减灾救灾长效机制,协调解决防灾减灾救灾重大问题。
(3)安排部署农业防灾减灾救灾工作,开展农业气象灾害和重大病虫害监测预警,按程序启动和解除农业重大气象灾害、病虫害灾害应急响应。
(4)统筹指导农业防灾减灾救灾技术应用,及灾后生产恢复。
(5)健全救灾物资装备储备体系,协调做好农业救灾物资装备储备和调剂调运。
(6)组织对重大灾害进行调查评估,统筹协调开展农业防灾减灾救灾宣传引导和教育培训,协调开展农业防灾减灾救灾国际交流与合作。
(7)完成农业农村部党组交办的其他事项。
2.3 农业农村部防灾减灾救灾指挥部专项小组职责
2.3.1 办公室(综合协调组)
(1)协调推动各成员单位落实指挥部各项部署,承办指挥部全体会议、文件起草、制度制订。收集汇总成员单位年度工作情况,研究提出农业防灾减灾救灾年度工作要点。组织开展包省包片下沉一线,适时派出科技小分队指导服务。
(2)分析研判农业防灾减灾救灾形势,组织开展灾害风险会商,预警信息共享,牵头下发防灾减灾救灾通知,发布风险预警,组织相关单位监测灾情发展,收集整理农业灾情,组织开展重特大农业自然灾害调查评估。
(3)牵头对外协调交流与合作,密切与水利、应急管理、气象等部门沟通协作,定期会商农业灾害形势,合力推进农业防灾减灾救灾工作。
(4)牵头研究建立农业防灾减灾救灾长效机制,协调成员单位补短板强弱项,推进能力建设。
(5)组织成员单位开展农业防灾减灾救灾科学知识、技术措施宣传和教育培训,协调媒体开展农业灾害影响和农业防灾减灾工作宣传报道。
(6)承办指挥部交办的其他事项。
2.3.2 应急救灾组
(1)指导各地建设市场运营、政府支持、平战结合、指挥高效的区域农业应急救灾中心和区域农机社会化服务中心,合理配置履带式收割机、移动式烘干机、农用水泵、喷灌机、大中型施药机械等“平急两用”“平战结合”的应急救灾装备,推动建立防灾救灾农机应急有偿调用机制。
(2)指导各地组建农机应急作业服务队,组织做好农机应急作业服务队日常管理培训和应急演练。
(3)指导各地做好机具检修和救灾队伍准备,重大天气变化或灾害来临时,及时调度机具,动员应急作业服务队开展抢排积水、抗旱浇灌、病虫害防控、农作物抢收抢播、改种补种、蔬菜大棚加固等种植业防灾救灾和灾后生产恢复工作。
(4)指导各地加固畜禽圈舍,组织畜牧业救灾和灾后恢复生产;指导各地组织检查渔业设施安全状况,做好渔船和渔民回港避风及沿海养殖人员避险。
2.3.3 技术指导组
(1)整合种植业、畜牧业、渔业、农机、热作等行业专家组,现代农业产业技术体系及中国农业科学院、中国水产科学研究院、中国热带农业科学院产业专家团等力量,形成农业防灾减灾救灾科技支撑合力。
(2)组织专家分作物、分区域、分灾种制定防灾减灾救灾技术指导意见,开展多种形式技术培训、专家咨询。
(3)组织专家和农技人员深入灾区调研指导,组织科技小分队巡回指导服务,科学评估灾害影响,落实防灾减灾救灾关键措施。
(4)指导科研机构根据农业防灾减灾救灾需要,选育推广抗逆高产品种,研究集成防灾减灾救灾技术,研发推广应急防灾救灾农机装备,开展灾害发生趋势、致灾机理和风险区划研究,推广适应性种植。
2.3.4 疫病防控组
(1)制定发布农作物重大病虫害防控方案和预案,组织开展病虫监测预警。
(2)指导各地培育壮大专业化植保队伍,大力推进统防统治,推行绿色防控、安全用药,遏制病虫危害暴发。
(3)组织各地加强迁飞性、流行性、暴发性、检疫性重大病虫害联防联控,开展统防统治、应急防治,协调调运药剂药械。
(4)制定发布灾后动物疫病防控指南,指导灾区加强动物疫病监测,做好死亡畜禽及水产品收集、无害化处理和养殖环境消杀,遏制重大动物疫病和重点人畜共患病暴发流行。
2.3.5 恢复重建保障组
(1)推动优化农业防灾救灾资金使用方向,完善拨付机制,及时申请下拨。协调落实防灾减灾救灾、稳产增产技术等相关资金,争取灾毁农田、种养设施等灾后恢复重建项目资金;推动将受灾情况作为相关项目资金分配因素,对重灾省份予以适当倾斜。
(2)推动完善农业保险制度。灾害发生后,督促指导地方及时协调农业保险承保公司勘察定损理赔,协调金融机构加大对受灾农户信贷支持。
(3)组织国家救灾备荒种子(苗)、国家救灾农药储备管理和调剂调运。根据灾区需要,指导灾区申请动用国家救灾肥储备。
(4)指导各地组织灌排机械、履带式农业机械、移动式烘干机、植保无人驾驶航空器、疫苗、消毒剂、化肥、农药等应急救灾物资装备调度调运。
(5)重特大灾害发生时,视情况组织相关协会、企业向灾区捐赠救灾物资。
(6)指导灾区修复损毁农田基础设施、蔬菜大棚、养殖圈舍(池塘)等设施,尽快恢复生产条件。
(7)开展脱贫产业和返贫致贫风险农户摸排监测,指导地方制定帮扶办法,防止因灾返贫。
2.4 农业农村部防灾减灾救灾专家指导组
组建农业农村部防灾减灾救灾专家指导组,做好灾情评估、指导服务、技术培训,制定技术意见,提供咨询建议。
3 预防和预警机制
3.1 预测预判
3.1.1水旱及气象灾害
(1)经常性会商。加强与水利、应急管理、气象等部门定期、不定期会商交流。
(2)中长期预判。年初、汛前开展中长期农业气象灾害发生趋势研判,尽可能延长预见期,对重大农业气象灾害作出预测。
(3)临近期预报。重大天气过程来临前,第一时间与水利、应急管理、气象等部门会商天气过程覆盖范围、持续时间、变化情况,及时掌握水情、汛情等水文资料,分析研判影响。
3.1.2 病虫害
(1)联合会商。加强与气象部门、相关科研单位定期、不定期会商,研判病虫害发生趋势。
(2)中长期预报。每年初开展全年主要农作物病虫害发生趋势研判,发布长期趋势预报。农作物生长过程中,根据需要及时会商研判,发布中期趋势预报。
(3)短期预报。在迁飞性害虫大规模跨区迁飞降落、流行性病害快速扩散蔓延等关键时期,根据多点系统监测信息,结合作物生长和气象条件等因素,及时发布短期预报。
3.2 预警预防
3.2.1 水旱及气象灾害预警
干旱:加强农业旱情监测,出现气象干旱、水文干旱时,科学研判农业干旱发生风险,及时发布农业干旱预警。
洪涝:当气象预报将出现较强降水,水利部门发布洪涝风险预警时,及时发布农业洪涝灾害预警。
台风:根据中央气象台发布的台风监测预报预警信息,及时发布农业台风灾害预警。
其它气象灾害:气象部门发布高温、低温、寒潮、风雹等灾害预警时,科学研判对农业生产影响,及时发布预警。
3.2.2 病虫害预警
当农作物病虫害具备充足的病虫源基数、特别适宜的寄主条件和气象条件,存在大面积暴发流行风险时,及时发布病虫害应急防治预警。
3.2.3 灾害预防
针对干旱、高温预警,指导相关地方提前检修灌溉设施,加强墒情、苗情监测,一旦出现高温或发生旱情及时灌溉;加强与水利、气象等部门沟通协调,科学调度水源,适时开展人工增雨作业。
针对洪涝预警,指导相关地方提前清理疏通农田排水沟渠,备足防汛排涝机具,做好设备检修和队伍准备,一旦出现洪涝,及时抢排积水,做好灾后恢复生产各项准备。
针对台风预警,指导相关地方及时落实农业生产设施防风加固措施,组织人员、设备转移,通知船只回港避风和养殖人员撤离,做好排涝降渍准备。
针对低温、寒潮、暴雪等预警,指导相关地方及时落实以水调温、喷施植物生长调节剂、设施除雪加固、防寒保暖等措施。
针对病虫害预警,优化完善技术方案,加密布设监测网点,加强病虫害发生情况监测;指导相关地方做好农药、药械等物资储备,组建应急防治队伍,开展应急演练和技能培训。
3.3 灾情信息采集报告和发布
3.3.1 采集途径:运用气象灾害和病虫害监测网络系统,通过农情调度、定点监测、田间调查、卫星遥感等手段采集信息。
3.3.2 采集内容:农业自然灾害灾种、发生时间、地点、范围,农作物受灾、成灾、绝收面积及损失程度,渔业受灾面积、产量损失,畜牧业死亡畜禽数量、饲草料损失,农田及农业基础设施、机电设备、乡村产业厂房、垦区内水库塘坝等损毁情况,农业直接经济损失,因灾返贫致贫人口,已经采取的对策措施及减灾效果等。
3.3.3 信息报告
(1)组织各地各级农业农村部门严格落实信息报告责任,健全制度,规范流程,及时、准确、全面报告灾情信息,注意工作中避免多头重复报送,落实相关减负要求。
(2)突发农业重特大自然灾害后,省级农业农村部门应当立即向农业农村部上报有关情况,因客观原因一时难以准确掌握信息,应当及时报告基本情况,随后补报详情。重特大自然灾害灾情稳定前,相关地方农业农村部门应当执行灾情日报告制度。灾情稳定后,当地农业农村部门应当及时组织专家开展灾情核查,客观准确核定农业灾害损失,并及时上报。
(3)对于干旱灾害,指导地方落实灾情初报制度,旱象露头时预判预报,旱情发展过程中每周至少续报2次灾情、直至旱情解除,并及时核报。
(4)一般性农业自然灾害信息,半月1次逐级上报。
(5)农作物病虫害监测信息实行定期报送和紧急报告制度。一类农作物病虫害发生关键时期,实行一周一报制度。省级农业农村部门植保机构每周收集汇总本行政区域内农作物病虫害的发生和防治情况,同时报送省级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和农业农村部所属植保机构。如遇农作物病虫害新发、突发、暴发等紧急情况,县级以上地方植保机构应当在核实情况后,24小时内报告同级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和上一级植保机构;特别严重的,直接报农业农村部及其所属的植保机构。
(6)二、三类农作物病虫害监测信息报告制度,由省级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制定。
3.4 行动准备
3.4.1 应急预案准备。根据中长期气候预测情况和农业重大自然灾害发生规律,分灾种制定针对性应对预案,提出关键时段、重点地区和薄弱环节农业抗灾救灾、恢复生产措施。指导自然灾害多发地区调整农业结构,推广适应性种植,提高避灾抗灾能力。指导易受台风影响地区因地制宜制定完善渔业防台应急预案。
3.4.2 组织动员准备。建立健全农业防灾减灾救灾组织指挥机构,落实责任,加强救灾队伍建设,建立农业重大自然灾害预警“叫应”机制。加强宣传培训,普及农业防灾减灾救灾知识,开展应急演练,增强农民防灾减灾救灾意识。
3.4.3 装备设施准备。指导各地加快建设“平战结合”区域农业应急救灾服务中心,合理配置“平急两用”应急救灾机具;推进高标准农田、农业基础设施建设;做好棚室建筑、畜禽圈舍、水产养殖和渔港设施、垦区水库等除险加固。
3.4.4 物资技术准备。按照分级负责原则,健全农业救灾物资储备体系,储备必要的种子(水产苗种、天然橡胶种苗)、兽药、农药、化肥、饲草、饲料、疫苗、药械等救灾物资。积极培训、推广农业防灾减灾救灾技术,组织开展农业防灾减灾品种技术攻关。
3.4.5 防灾减灾检查。各级农业农村部门应当组织开展以查组织、查设施、查物资、查预案为主要内容的农业防灾减灾救灾分级检查,找准存在的短板和突出问题,认真梳理,建立台账,研究对策,限时整改。
4 农业重大自然灾害分级和应急响应
农业农村部根据农业重大自然灾害发生范围、强度、受灾面积和影响,启动由高至低不同等级应急响应,分别为一级响应(特别重大)、二级响应(重大)、三级响应(较重)和四级响应(一般)。根据属地管理、分级负责原则,农业自然灾害发生后,在各地政府统一领导下,农业农村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实施农业抗灾救灾和灾后生产恢复工作。
4.1 一级响应(特别重大)
4.1.1 响应标准
出现下列情况之一者,启动农业重大自然灾害一级响应:
(1)国家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启动气象灾害一级应急响应,国家防汛抗旱总指挥部启动防汛抗旱一级应急响应,国务院抗震救灾指挥部启动国家地震一级应急响应,经研判对粮食和农业生产造成重大影响;
(2)2个及以上省(自治区、直辖市)启动农业重大自然灾害一级应急响应;
(3)2个及以上省(自治区、直辖市)同时发生区域性重大农业水旱及气象灾害,或某一个省(自治区、直辖市)发生特大农业水旱及气象灾害,造成农业受灾范围大、农业损失严重;
(4)2个及以上省(自治区、直辖市)农作物重大病虫害同时大面积暴发,粮食产量潜在损失特大,或多个区域重大植物疫情同时新发突发,存在快速扩散蔓延风险,对相关产业安全构成严重威胁;
(5)其他需要启动一级响应的情况。
4.1.2 启动程序
由指挥部办公室提出启动一级应急响应建议,总指挥报请农业农村部主要负责同志决定,以办公厅文件印发启动。
4.1.3 响应行动
(1)总指挥主持会商,各成员参加。及时将情况报告党中央、国务院及有关部门。重大问题报请国务院协调有关部门予以支持。
(2)加强应急值守,密切监视灾情动态,主动提出救灾意见和措施,并第一时间派出工作组、专家组和科技小分队赴灾区调查指导农业抗灾救灾工作。组织动员农业机械、应急作业服务队开展抗灾救灾工作。
(3)根据灾区救灾工作需要,研究提出支持灾区农业生产恢复意见,商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等有关部门,及时申请下拨灾后恢复重建资金和农业生产救灾资金。
(4)必要时及根据灾区申请,动用国家救灾备荒种子(苗)、国家救灾农药,指导灾区申请动用国家救灾肥储备;根据灾区请求,帮助调剂调运抗灾救灾和恢复生产所需机具设备、救灾物资等。
(5)必要时及根据灾区申请,指导灾区对动物疫情及时采取相应的预防、控制和扑灭措施,疫情严重时,按照《国家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预案》处理。
(6)必要时及根据灾区申请,督导灾区对水生动物疫病及时采取相应的预防、控制和扑灭措施,疫情严重时,可按《水生动物疫病应急预案》处理。
(7)监督省级农业农村部门防灾减灾和应急救灾措施落实、救灾资金物资规范使用。
(8)组织协调中央主要媒体适时通报情况,报道农业抗灾救灾工作。
4.2 二级响应(重大)
4.2.1 出现下列情况之一者,启动农业重大自然灾害二级响应:
(1)国家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启动气象灾害二级应急响应,国家防汛抗旱总指挥部启动防汛抗旱二级应急响应,国务院抗震救灾指挥部启动国家地震二级应急响应,经研判对粮食和农业生产造成较重影响;
(2)2个及以上省(自治区、直辖市)启动农业重大自然灾害二级应急响应;
(3)中国气象局发布强降水、强降温(寒潮)、台风等气象灾害红色预警信息,经研判将对粮食和农业生产造成较重影响;
(4)2个及以上省(自治区、直辖市)同时发生区域性较重农业水旱及气象灾害,或某一个省(自治区、直辖市)发生重大农业水旱及气象灾害,造成农业受灾范围比较大、农业损失较重;
(5)2个及以上省(自治区、直辖市)农作物重大病虫害同时较大面积暴发,粮食产量潜在损失较大,或多个区域重大植物疫情同时新发突发,存在快速扩散蔓延风险,对相应区域及其相邻区域相关产业安全构成严重威胁;
(6)其他需要启动二级响应的情况。
4.2.2 启动程序
符合上述二级应急响应情况时,由指挥部办公室提出启动二级应急响应建议,报请指挥部总指挥决定,以办公厅文件印发启动。
4.2.3 二级响应工作机制
(1)指挥部副总指挥主持会商,部署应急工作,及时将情况报告党中央、国务院及有关部门。重大问题报请国务院协调有关部门予以支持。
(2)加强应急值守,密切监视灾情动态,主动提出救灾意见和措施,及时派出下沉一线包省包片工作组、专家组和科技小分队赴灾区调查指导农业抗灾救灾工作。组织动员农业机械、应急作业服务队开展抗灾救灾工作。
(3)根据灾区救灾工作需要,研究提出支持灾区农业生产恢复意见,商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等有关部门,及时申请下拨灾后恢复重建资金和农业生产防灾减灾救灾资金。
(4)必要时动用国家救灾备荒种子(苗)、国家救灾农药,根据灾区请求,帮助调剂调运抗灾救灾和恢复生产所需机具设备、救灾物资等。
(5)必要时指导灾区对动物疫情及时采取相应的预防、控制和扑灭措施,疫情严重时,按照《国家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预案》处理。
(6)必要时督导灾区对水生动物疫病及时采取相应的预防、控制和扑灭措施,疫情严重时,指导地方可按《水生动物疫病应急预案》处理。
(7)监督省级农业农村部门防灾减灾和应急救灾措施落实、救灾资金物资规范使用。
(8)组织协调中央主要媒体适时通报情况,报道农业抗灾救灾工作。
4.3 三级响应(较重)
4.3.1 出现下列情况之一者,启动农业重大自然灾害三级响应:
(1)国家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启动气象灾害三级应急响应,国家防汛抗旱总指挥部启动防汛抗旱三级应急响应,国务院抗震救灾指挥部启动国家地震三级应急响应,经研判对粮食和农业生产造成一定损失;
(2)2个及以上省(自治区、直辖市)启动农业重大自然灾害三级应急响应;
(3)中国气象局发布强降水、强降温(寒潮)、台风等气象灾害橙色预警信息,经研判将对粮食和农业生产造成一定损失;
(4)2个及以上省(自治区、直辖市)同时发生区域性一般农业水旱及气象灾害,或某一个省(自治区、直辖市)发生较重农业水旱及气象灾害;
(5)2个及以上省(自治区、直辖市)农作物重大病虫害同时大面积重发,粮食产量潜在损失大,或某区域重大植物疫情新发突发,存在快速扩散蔓延风险,对相应区域及其相邻区域相关产业安全构成威胁;
(6)其他需要启动三级响应的情况。
4.3.2 启动程序
指挥部办公室提出启动三级应急响应意见,报请指挥部副总指挥决定,农业水旱及气象灾害和病虫害三级应急响应以种植业管理司文件印发启动,农业抗震救灾三级应急响应以畜牧兽医局文件印发启动。
4.3.3 三级响应工作机制
(1)指挥部办公室主任主持会商,作出工作部署,及时向国务院报告灾情,并通报有关部门和部内成员单位。
(2)加强应急值守,密切监视灾情动态,提出救灾意见和措施。根据灾区救灾工作要求,适时派出专家组和科技小分队赴灾区调查指导农业抗灾救灾工作。组织动员农业机械、应急作业服务队开展抗灾救灾工作。
(3)根据灾区救灾工作需要,研究提出支持灾区农业生产恢复意见,商财政部申请下拨农业生产防灾减灾救灾资金。
(4)根据灾区请求,帮助调剂调运抗灾救灾和恢复生产所需机具设备、救灾物资等。
(5)必要时指导灾区对动物疫情及时采取相应的预防、控制和扑灭措施,疫情严重时,按照《国家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预案》处理。
(6)必要时督导灾区对水生动物疫病及时采取相应的预防、控制和扑灭措施,疫情严重时,指导地方可按《水生动物疫病应急预案》处理。
(7)监督省级农业农村部门防灾减灾和应急救灾措施落实、救灾资金物资规范使用。
4.4 四级响应(一般)
4.4.1 出现下列情况之一者,启动农业重大自然灾害四级响应:
(1)国家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启动气象灾害四级应急响应,国家防汛抗旱总指挥部启动防汛抗旱四级应急响应,国务院抗震救灾指挥部启动国家地震四级应急响应,经研判对粮食和农业生产造成影响;
(2)2个及以上省(自治区、直辖市)启动农业重大自然灾害四级应急响应;
(3)中国气象局发布强降水、强降温(寒潮)、台风等气象灾害黄色预警信息,经研判将对粮食和农业生产造成影响;
(4)2个及以上省(自治区、直辖市)同时发生较轻区域性农业水旱及气象灾害;
(5)2个及以上省(自治区、直辖市)农作物重大病虫害同时较大面积重发,粮食产量潜在损失较大,或某一个省(自治区、直辖市)发生特大农作物病虫灾害,或某区域重大植物疫情新发突发,存在快速扩散蔓延风险;
(6)其他需要启动四级响应的情况。
4.4.2 启动程序
指挥部办公室提出启动四级应急响应意见,报请指挥部办公室主任决定启动。农业水旱及气象灾害和病虫害四级应急响应以种植业管理司文件印发启动,农业抗震救灾四级应急响应以畜牧兽医局文件印发启动。
4.4.3 四级响应工作机制
指挥部办公室主任主持会商,作出工作安排,加强灾情调度和农业救灾、农业生产恢复工作的指导,必要时将情况按规定程序上报国务院,并通报有关部门和部内各成员单位。结合灾情发展情况,适时商财政部申请下拨农业生产防灾减灾救灾资金。
4.5 应急响应升级、降级与解除
依据灾情动态,指挥部办公室提出响应升级、降级或解除的意见,由相应等级的响应启动负责人决定响应升级、降级或解除。
4.6 后期处置
4.6.1 指导相关地方农业农村部门加强与水利、应急管理等部门沟通,及时调配排灌设备和农业机械,进行堵口复堤、农田排涝,疏浚渠道、渔塘淤泥,修复损毁农田和各类农业基础设施。
4.6.2 督促灾区农业农村部门指导、帮助农民加强农作物田间管理,及时抢种、补种、改种各类应时农作物。
4.6.3 根据灾区需求,及时协调有关部门,按照程序及时组织种子、种畜禽、水产苗种、天然橡胶种苗、化肥、农膜、农药、兽药、饲草、饲料、柴油、农机、疫苗等农业生产资料调剂调运。
4.6.4 指导相关地方农业农村部门积极与金融保险部门协商,推动落实灾后农业生产恢复所需贷款,加快农业保险定损赔付进度。
4.6.5 指导相关地方开展帮扶脱贫产业和返贫致贫风险农户精准摸排,制定“一户一策”帮扶办法,最大限度防止因灾返贫致贫,在不影响应急救灾的情况下,指导相关地方对帮扶产业和因灾产生返贫致贫风险的农户开展精准摸排,用好“绿色通道”,及时将有返贫致贫风险的农户识别为防止返贫致贫监测对象,加大产业就业开发式帮扶力度,切实防止因灾返贫致贫。
5 应急保障
5.1 资金保障
推动持续优化完善农业生产救灾资金安排使用机制,从支持救灾和灾后恢复为主转向灾前预防为主,增强救灾支持时效性。推动完善保险保障制度,扩大保险覆盖范围和险种,提升承保理赔和费率定价精准度。
5.2 物资保障
健全农业救灾物资储备体系,优化储备品种、规模、分布和标准,构建高效调用、快速到位的储备调运体系。应急响应启动后,各相关单位应优先保证各类农业救灾物资的供应。
5.3 装备保障
利用信息化手段,加强全国农机作业指挥调度,储备一批“平急两用”应急救灾机具和生产能力,探索建立“以平养战”调用机制,推动建立防灾救灾农机有偿调用机制。
5.4 工程保障
坚持抗旱与防涝并重,分区分类逐步把永久基本农田建成高标准农田,完善农田灌溉排水设施,统筹发展高效节水灌溉。加强水肥精准调控工程建设。强化畜禽养殖圈舍、渔港建设与管理。
5.5 科技保障
加强气候变化和灾害发生规律研究,明确农业水旱及气象灾害的危害指标、时空分布与变化规律,顺应气候变化调整种植结构科学避灾。加强防灾减灾救灾品种、技术、农机研究推广应用。
5.6 信息保障
加强农业重大自然灾害信息化、智能化监测预警体系建设,开展“天空地”一体化监测预警指挥调度,实现上下畅通,达到早预报、早发现、早处置的要求。加强通讯设施建设与维护,保障应急工作中的电话、网络等信息渠道畅通。
5.7 队伍保障
加强防灾减灾救灾力量建设,加强基层动植物疫病防控体系建设。充分调动各方面专家力量,持续开展科技蹲点包片服务。立足“平急两用”统筹推进区域农机社会化服务中心和区域农业应急救灾中心建设,建强农机应急作业服务队伍,配强救灾机具装备,提升农机应急救灾能力。引导农民合作社、社会化服务主体、国有农场积极参与共建基层防灾减灾救灾专业队伍。
6 附则
6.1 名词术语
6.1.1 本预案所称农业生产,包含种植业、畜牧业、渔业、农垦、热作、种业、农机、农田等农业农村部门负有管理职责、与农业生产直接相关的领域。
6.1.2 本预案中农业自然灾害主要包括洪涝(含洪水、阴雨寡照、渍涝)、干旱等危害农业生产的水旱灾害,台风、风雹(含大风、龙卷风、沙尘暴等风灾及冰雹)、低温冻害(含冷害、霜冻、寒害、冰冻、雪灾、寒露风等)、高温热害、干热风等危害农业生产的重大气象灾害,以及由病、虫、草、鼠等造成的农作物重大病虫害(含植物疫情)。
6.2 预案演练
指挥部办公室协同成员单位制定应急演练计划,定期组织演练。
6.3 预案管理
本预案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农村部负责制定、实施、管理和更新。预案实施后农业农村部适时召集有关部门和专家进行评估,并视情况变化作出相应修改后报国务院备案。
各级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要根据本预案,结合实际情况,制定本地区农业重大自然灾害应急预案,并在上级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备案。
6.4 预案解释
本预案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农村部负责解释。
6.5 预案附件
6.5.1 应急响应启动、升级的呈报单格式
6.5.2 应急响应降级、解除的呈报单格式
6.6 预案生效
本预案自公布之日起生效。
(附件详见农业农村部公报网络版,www.moa.gov.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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