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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化肥商业储备氮磷及复合肥建储线上采购交易办法
发布时间:2026-10-28
国家化肥商业储备氮磷及复合肥建储线上采购交易办法
(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保证国家化肥商业储备氮磷及复合肥建储线上交易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国家化肥商业储备管理办法》及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规范国家化肥商业储备氮磷及复合肥建储线上交易行为,全国棉花交易市场(以下简称交易市场)、买方和卖方等相关各方均须遵守本办法。
第二章 交易时间
第三条 竞拍交易日期为2026年10月30日起的国家法定工作日,具体交易日期由交易市场至少提前1个工作日对外公布。交易当日10:00开始启动,10:30进入30秒倒计时,30秒倒计时期间如全场无最新报价,交易结束;如有最新报价,交易持续进行,并于10:45进入15秒倒计时,15秒倒计时期间全场无最新报价,交易结束。
第三章 交易资格
第四条 参与氮磷及复合肥线上交易的买卖双方须经过中国农资流通协会、中国氮肥工业协会、中国磷复肥工业协会审核;审核通过后,开通交易权限。
第五条 买卖双方通过“全国农资保供线上平台”(以下简称交易系统)参与氮磷及复合肥线上采购/销售,并对其提交相关资料的真实性、准确性负责,对其在交易市场的一切交易活动承担经济和法律责任。
第四章 交易商品
第六条 采购/销售的商品暂定为尿素、磷酸二铵、复合肥。交易计量单位为“吨”,计价单位为“元/吨”。
第五章 交易保证金及手续费
第七条 参与氮磷及复合肥线上交易的买卖双方须在交易市场指定账户存放交易保证金。
(一)买卖双方按以下标准分别存放交易保证金:
尿素交易保证金:200元/吨;
磷酸二铵、复合肥交易保证金:300元/吨。
(二)交易市场对交易保证金实行专户管理,具体银行账户信息如下:
收款单位:北京全国棉花交易市场集团有限公司
开户银行:中信银行北京金泰国际支行
银行账号:8110701011102675949
联行号:302100011608
交易市场仅接受买卖双方汇款作为交易保证金。为确保交易保证金能够及时到账,请在汇款用途栏中标注“企业代码和交易保证金”字样。
第八条 交易市场按照对外公布的收费标准,分别向买卖双方收取手续费,并开具对应发票。
第九条 提交采购/销售意向,或提交报价时,交易市场按照意向数量冻结相应交易保证金。已成交部分的意向,交易保证金自动转为履约保证金;未成交部分且超过报价有效期的意向,自动释放交易保证金。
第十条 卖方可用存放于交易市场合作指定监管仓库的商品抵免其应冻结的履约保证金。抵免期间,该商品不能办理提货手续;如需提货,卖方需先向交易市场补足对应金额的履约保证金,由交易市场通知合作指定监管仓库为其办理提货手续。
第六章 交易方式
第十一条 氮磷及复合肥交易通过向下减价竞拍或向上加价竞拍的方式实施,并实行倒计时制。
向下减价竞拍方式是指买方为挂牌方,卖方为报价方。买方将拟采购商品、规格型号、采购数量、交货地点、交货时间、起拍价格(货到价格)等基础信息通过交易市场预先公布挂牌,在当日交易时段内,由符合资格的卖方在起拍价格基础上自主减价,按照“价格优先、时间优先”原则,以最低卖价确认卖方的交易方式。挂牌时,起拍价格不得低于平台上一交易日同品类化肥最低成交价格;如低于该价格,须上传相关交易合同佐证价格合理性。
向上加价竞拍方式是指卖方为挂牌方,买方为报价方。卖方将拟销售商品、规格型号、销售数量、交货地点、交货时间、起拍价格(出厂价格)等基础信息通过交易市场预先公布挂牌,在当日交易时段内,由符合资格的买方在起拍价格基础上自主加价,按照“价格优先、时间优先”原则,以最高买价确认买方的交易方式。挂牌时,起拍价格不得高于平台上一交易日同品类化肥最高成交价格;如高于该价格,须上传相关交易合同佐证价格合理性。
第十二条 交货时间具体分为以下两类:
(一)现货模式:买方在规定的时间内完成货款支付,卖方即按规定时间交付现货。
(二)预购模式:挂牌方预先选定交货月份(交货月份为次月及以后月份),买方在规定的时间内完成货款支付,卖方按规定时间交付货物。
第十三条 向下减价竞拍方式下,起拍价格为卖方送到价,货物到达交货地点后的装卸费用由买方承担;向上加价竞拍方式下,起拍价格为买方自提价,启运前货物装卸费用由卖方承担。
第十四条 报价方每次自主调整报价幅度为±5元/吨的整数倍。
第七章 合同签订及货款收付
第十五条 合同签订时限及方式:
(一)买卖双方须在规定时间内完成《氮磷及复合肥采购合同》(以下简称合同,详见附件)签订。
(二)合同具体签订方式为:卖方须于成交后次日起3个工作日内通过系统上传加盖公章或合同专用章的合同扫描件;买方须于成交后次日起6个工作日内通过系统下载卖方已经盖章的合同,盖章后上传至交易系统;买卖双方盖章后,交易市场见证。
买卖双方通过交易系统成交后,无论是否已完成合同签订,均视为认可当日成交结果、对应合同生效。
第十六条 货款支付时限:
(一)现货模式:买方须于成交后次日起10个工作日内将货款汇至合同内指定银行账户。
(二)预购模式:买方须在进入交货月份起10个工作日内将货款汇至合同内指定银行账户。
第十七条 货款流转方式及履约保证金释放:
(一)通过交易市场流转货款:买方将货款汇至交易市场指定银行账号;交易市场收到货款后,通知卖方交货;买方确认收货后,交易市场向卖方支付货款的90%;买方确认收到卖方开具的全额增值税专用发票,通知交易市场支付剩余10%货款。交易市场指定银行账号详见第七条。
此情形下,交易市场收到买方货款后,释放买方履约保证金;买方确认收货后,通知交易市场释放卖方履约保证金。
(二)买卖双方自行流转货款:买方将货款汇至卖方指定银行账号;买卖双方自行完成货物及增值税专用发票交付等事宜。
此情形下,卖方收到货款后,通知交易市场释放买方履约保证金;买方确认收货后,通知交易市场释放卖方履约保证金。
第八章 交货及提货
第十八条 交货期限:
(一)向下减价竞拍方式下,卖方应于收到交易市场交货通知(或收到货款后)次日起10个工作日内将合同项下货物送达指定地点。
(二)向上加价竞拍方式下,卖方应于收到交易市场交货通知(或收到货款后)次日起2个工作日内通知买方在指定地点提货。买方应在卖方通知提货次日起10个工作日内完成提货。
如买卖双方对送达或提货时间另有约定,按买卖双方约定执行。
第十九条 提货及验收:
货物送达后,买方应在次日起5个工作日内完成验收(该期限为验收期),验收中如发现数量、质量或包装等问题,由买卖双方协商解决。超过上述验收期限,视为买方对上述问题无异议。
如买方提出质量异议,由买卖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由国家化肥质量监督检验中心(北京)或(上海)重新检验,最终以质检单位的检验结果为准;如货物无质量问题,则买方须正常接收货物。检验费用由买方先行支付,最终由过错方承担。
第二十条 如货物存在质量问题,买卖双方可通过以下方式协商解决:
(一)尿素可根据质检单位的检验结果,按照郑州商品交易所公布的升贴水标准,由交易市场对货款进行调整,调整后的货款退回至买方,买方正常接收货物。
(二)卖方同意在10个工作日内予以换货,并自行承担相关费用。
第二十一条 交货过程中,如合同重量与交付重量合理差值范围为±3‰,按实际交付重量进行结算。超出合理差值范围的,由买卖双方自行协商处理。
第二十二条 风险责任划分:
(一)向下减价竞拍方式下,成交后至卖方将货物送达指定地点前,由卖方负责保管货物,并确保符合国家相关标准。运输相关费用及风险责任由卖方承担;送达验收期间,因货物存放出现的相关费用及风险责任由买方承担。
(二)向上加价竞拍方式下,成交后至买方完成提货前,由卖方负责保管货物,并确保符合国家相关标准。运输相关费用及风险责任由买方承担。
第二十三条 如通过交易市场流转货款,买方确认收货且对货物验收无异议后,卖方须在10个工作日内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并上传至交易系统,买方通过交易系统下载。
第二十四条 买卖双方提交的信息资料及相关票据均视为其真实意愿的表达。买卖双方应对信息资料及相关票据的合法性、真实性和可靠性负责,并承担全部经济和法律责任。
第九章 违约责任与处理
第二十五条 在氮磷及复合肥竞拍交易中,发生违约行为的一方称为违约方,对应未违约的一方称为守约方,违约方应承担相应违约责任。
第二十六条 因不可抗力事件造成的不能交(接)货或交(接)货延迟,遭受不可抗力一方不承担违约责任。但遭受不可抗力一方应及时向对方说明相关情况,并协商解决方案。
第二十七条 存在下列行为之一的,视为卖方违约:
(一)卖方未在规定时间内签订合同;
(二)卖方未在规定时间内将合同项下货物送达指定地点或通知买方提货的,买方有权单方解除合同,卖方须于10个工作日内将货款原路径退回至买方;
(三)卖方货物存在质量问题,既不同意按照规定调整货款差额,也不同意在规定时间内完成换货;
(四)卖方未按规定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第二十八条 存在下列行为之一的,视为买方违约:
(一)买方未在规定时间内签订合同;
(二)买方未在规定时间内向合同指定账号支付货款,卖方有权单方解除合同;
(三)货物无质量问题,买方拒绝接收货物或拒绝提货的。
第二十九条 发生违约情况时,交易市场处理措施如下:
(一)交易市场有权向违约一方出具违约通知;
(二)交易市场有权将违约方履约保证金转为违约金,并支付至守约方;
(三)交易市场有权取消违约方交易资格。
第十章 信息披露
第三十条 挂牌方最晚于交易前1个工作日通过交易系统提交采购/销售意向,包括意向商品、规格型号、数量、交货地点、起拍价格等基础信息。
第三十一条 交易市场于交易前1个工作日通过官网或交易系统对外公布意向基础信息。
第三十二条 交易市场及时通过官网公布成交价格、成交数量等相关情况。
第十一章 其他
第三十三条 如买卖双方发生纠纷,应优先通过协商方式解决,协商无法达成一致的,可向合同签订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三十四条 在交易或提货过程中,如发现基础信息、相关资料及票据存在错误时,由过错方承担责任。如因交易市场数据处理错误的,买卖双方不承担违约责任,视为交易无效。
第十二章 附则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由中国农资流通协会、交易市场负责制定、修订和解释。
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自2026年10月30日开始执行。
附件:(点击阅读原文下载)
1、氮磷及复合肥采购合同(尿素)
2、氮磷及复合肥采购合同(磷酸二铵)
3、氮磷及复合肥采购合同(复合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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